2014年11月16日
[知乎]关于吉林省周喜军盗车杀婴事件,应如何制裁他?
排名前两位的答案,都一副精英的冷静模样,似乎都忘了那句俗语:“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
不谈事实,不谈案情,只是在那里摆一个100%政治正确的功架,往轻了说:至少是与本问题无关吧。这样的回答,放到哪里,都是可以用的吧。
咱们来关注一下案情本身,如何?
1. 嫌犯周喜军,今年48岁,2002年因猥亵罪被劳教2年。这种年龄的人,还曾经有前科被劳教过,他会有多大的可能性,一时害怕,进而“激情杀人”?
2. 被害男婴只有2个月,当时在车内就算怎么哭,车外面的人,有多大可能听到?一旦车辆行驶起来,又有多少人会发现?2个月大的婴儿的哭声,会对一个48岁的男人,构成多大的威胁,进而促使他“激情杀人”?
3. 在公路旁将婴儿掐死,并埋在雪堆之中。这样的风险,难道不比带着婴儿驾车逃跑,风险更大?这种行为的抉择,我很难相信背后没有预谋,而是临时起意。
4. 排名第三的@杨天楠 回答,强调了自首情节,我个人认为,是一种“聪明的选择”,恰恰更加令人痛恨!
还有一个未解之谜,早上7点20分的长春,一位父亲,出于什么理由,要带着他2个月大的儿子,开车出门,然后去超市生炉子?不能把孩子留在家里吗?家里没人?
另外,早上7点20分,周喜军怎么就会想到出来偷车了?他之前在干啥?
网络上一直在流传的另一个版本是:长春婴儿遇害案疑犯周喜军自首后,曾一度有传言说自首嫌犯是顶包的,替他儿子顶罪,孩子是自首人的儿子掐死的。已经被长春警方否认。但是,我想问一句:这两个家庭之间,是不是有关系?相互之间是不是认识?
总之,案情依然存在各种疑点,激情杀人的辩护也不能成立,究竟该如何制裁,我想首先得明确事实吧。